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基地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参观人员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徐州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基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学院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基地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要指定专人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要确保其完好有效,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保卫处备案;
(八)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九)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时应有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约定;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学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在基地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应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中与消防有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报学校档案室和保卫处备案。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九条 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第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行为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保卫处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 基地工作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简称:基地)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保证实科普教育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基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安全包括防火、防爆,应急事故处置和救援,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等内容。创建安全的科普教育环境是学校和学院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条 基地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基地安全逐级责任制度。校长是基地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是基地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学院主要负责人为基地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训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为基地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实验室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为基地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实验室安全员是基地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每年学校与学院、学院与基地、基地与工作人员要逐级分层签订安全目标任务书,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将安全责任制落实到底,落实到人。
第三章 基地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基地运行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教学设备处、教务处、信息化中心、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院长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基地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基地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基地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基地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基地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学院落实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院作为基地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在基地运行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做好基地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完善基地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基地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基地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基地运行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第八条 保卫处要协调做好基地安全的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工作;后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与基地安全相关的工作,包括加强基地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等。
第九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是基地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基地安全工作。其职责为:组织成立基地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基地安全分管领导、基地安全员,建立基地安全责任体系;制定基地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学院要确定基地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其职责为:建立、健全基地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各基地做好基地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基地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基地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基地准入制度;及时发布、报送基地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十条 基地负责人是基地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基地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基地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基地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是基地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基地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结合基地科普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科普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定期、不定期搞好卫生和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结合基地科普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基地用房安全设施的管理。
第四章 基地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基地必须制订各类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学校的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每学期组织演练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 执行基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学校、学院、基地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安全重点部位和危险部位随时检查,并做好每次排查或检查情况记录,形成排查或检查台账。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并做好临时防护措施。
第五章 基地水电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基地内应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第十五条 基地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
第六章 基地内务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基地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基地必须将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第十七条 基地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
第十八条 基地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九条 基地使用电子门禁,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参观结束时,必须按规定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基地负责解释。